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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给迷了眼
作者:admin 来源:投服中心 发布时间:2017-05-17 10:11:37小费阿姨:
小钟老师,我又来啦。上次我来咨询过虚假陈述的相关知识,后来我又在新闻上看到了一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您能给我解释解释吗?
小钟老师: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是指编造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从而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这里的信息是指能够对证券交易的价格与交易量产生影响的,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或不全面的消息。
小费阿姨:
这样啊,是只要传播了这些虚假信息,就属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吗?
小钟老师:
严格地说,行为人必须具有编造并传播该类信息的行为,如果实质上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那就构成违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构成犯罪了。
虚假信息影响了以价值投资为理念的投资判断,还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影响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更重要的是,虚假信息扰乱了股票市场的信息供给秩序,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小费阿姨:
也是,他们就是传说中的“黑嘴”吧!
小钟老师:
没错。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人的范围比虚假陈述行为人要广很多。《证券法》中明确了三类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就很广了,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微博“大V”、利益相关人员等。
小费阿姨:
看来以后看微博、微信的时候,还是要小心一点。对了,忘了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我怎样分辨哪些是虚假信息呢?
小钟老师:
这个问题的确很重要。从传播手段上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QQ群”、“股吧”等传播的信息要仔细甄别一下。从内容上看,这些信息看起来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如会有“经公司内部员工求证”之类的字眼,而且还可能结合了当时的市场热点,让投资者难以分辨。不过,从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市场是强有效的,即使掌握了所谓的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取非正常的收益。
小费阿姨:
这样啊,那打听所谓的内幕信息,也是枉然啦。我还是好好看看哪些股票具有长期的投资价值吧。
小钟老师:
我们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当然具体也要看投资者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证券市场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则要坚决打击。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您还可以再看看孟博士的解读。
孟博士解读
2017年初,证监会部署了今年的专项执法行动,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案件,其中就包括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股市“黑嘴”以及中介机构丧失执业操守的行为。《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及其处罚进行了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此外,《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等,也有相关的规定,有需要的投资者朋友可以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