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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制度 > 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 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

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GUANGXI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FUTURES AND FUNDS英文缩写:GXASF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证券期货基金及衍生品业务的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证券期货基金机构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广西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广西证券期货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期货基金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和实施广西地区的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

(三)组织开展广西地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

(四)配合政府部门引导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五)受理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广西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意见。

(七)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广西地区开展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开展行业基础培训工作。

(八)收集、整理行业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九)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加强与新闻媒体、广西各大高校的沟通联系,开展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宣传,经批准按规定表彰或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广西证监局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本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本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普通会员:

(一)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募基金管理及其他衍生品业务的机构;

(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并吸收入会,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开展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

(三)本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证券期货基金及其他衍生品业务的机构;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本会秘书处核实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基础培训;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权;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自律规则;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宣传、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行业利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交纳当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审议本会的自律规则;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十五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三至十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

理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合并、分立、注销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八)领导秘书处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表彰、奖励、惩戒会员等事项;

(十)审核本会的自律规则;

(十一)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十二)聘任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十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四)审核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报告;

(十五)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

(十六)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会理事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则,拥护本会章程,加入本会两年以上的;

(二)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在当届理事会届满前三年内,广西证监局及本会未接到有效投诉案件的;

(三)当届理事会期间,在投资者保护、社会公益、支持协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被评选为优秀经营机构的会员可优先考虑;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节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以及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有权对会长办公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向理事会反映;

(四)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五)监督秘书处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严重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七)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自荐或推荐,经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担任本会监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担任本会理事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同。

监事任期四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广西证监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广西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1125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