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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制度 > 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制度 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制度

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强化正向激励,加快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优秀经营机构,是指协会根据本制度明确的评估指标和评选流程,对参选会员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选出的符合行业代表性、先进性要求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的证券、期货分支机构类会员和基金会员。

第四条 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统一标准、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的原则,注重发挥行业文化建设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会员按照同行业具备可比性原则分别评选,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会员数量较多的行业还应分区域分层次进行评选,会员数量较少或不具备评选条件的行业不开展评选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类别的优秀经营机构名额以该类别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在每年一季度结束前编制评选工作方案报送会长办公会,经审批同意后启动评选工作。

评选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评选行业范围和分类评价方法。

第八条 优秀经营机构的评估指标包括以下十项内容:

(一)党建引领。评估会员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党组织、党组织制度落实、培训及活动开展、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二)合规管理。考核会员评价期内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合规管理情况,并以会员收到有效投诉和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等负面问题为导向,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

(三)诚信建设。考核会员履行信义义务、坚守契约精神情况,包括会员参与协会诚信数据库的信息登记报送情况,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

(四)专业能力。评估会员学习型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参与监管部门、协会组织的培训,以及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情况。

(五)稳健经营。评估会员持续和稳健经营能力,考核会员是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维稳安全事件、重大业务风险等。

(六)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本项遵照《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规定,直接采用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按评估等次计分。

(七)传导反馈。评估会员是否积极行使建议权,包括反映行业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八)运营管理。评估会员运营管理能力,包括声誉管理、经营业绩等。

(九)社会责任。评估会员参与社会责任建设情况,包括参与乡村振兴事业、服务绿色金融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广西实体经济发展等。

(十)会员义务。考核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工作情况,包括维护协会和行业合法权益及声誉情况、会员会议参与表决情况、会费缴纳情况、支持协会工作情况等。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根据本制度明确的指标内容,细化形成可量化评分的《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并及时公布。

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基准分为100分,评选小组根据《评估标准》确定的计分标准,核定相应加分或扣分,确定最终得分。

第十条 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统筹负责,协会秘书处组成评选小组具体实施,监事会组成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小组成员应不低于3人,并实行初评、复核职责分离制度,确保评选结果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评选小组成员与参选会员存在可能影响评价客观性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参选优秀经营机构的会员应入会满1年以上;入会未满1年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自评。会员自愿参选,如实填报申报材料。

(二)初步评价。评选小组首先对参选会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核查,并做初步评价结果。

评选小组认为会员填报材料存疑的,应当进行核实确认;会员填报材料完整性不足的,评选小组应提示补充。

会员应当自接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填报;未能及时补充填报的,相应项目分值按0分处理。

(三)复核评价。评选小组指定专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初步评价差值较大的,评选小组应组织研讨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四)理事会审议。评价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协会秘书处根据优秀名额选取拟获奖机构名单报理事会审议。

经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会员丧失申报年度的获奖资格,空缺获奖名额由顺位递补产生,并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

(五)公示。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拟获奖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协会在公示期内收到单位或个人反馈异议材料的,评选小组应当及时跟进核查。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有关会员获奖资格。公示期内因有关会员丧失获奖资格导致获奖名额出现空缺的,实行顺位递补,递补名单须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并对外公示。

(六)表彰。协会对获得年度优秀经营机构的会员进行公开表彰,并向会员的公司总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取得各项量化评估指标的数据,确保评估结果全面、客观、有效。

数据取得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主动申报、函请监管部门提供和协会日常工作记录等。

第十五条 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纳入协会诚信管理,会员不得为获得优秀经营机构称号瞒报涉及本单位负面信息。

会员因瞒报负面信息或弄虚作假获得优秀经营机构称号的,协会将收回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协会开展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优秀经营机构申报及评价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评选名义向会员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根据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从相应科目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协会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的《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制度》(桂证协会字〔2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