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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作者:admin 来源:广西证监局 发布时间:2017-05-18 10:29:53

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2号),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广西证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刊登相关材料,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认识网络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会血本无归。其操作手法: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现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一)网络非法集资的幌子

1.以私募基金名义筹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的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3.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通常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制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通过银行信托完成。

(二)认识网络P2P非法集资骗局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则是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七、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侵害

老百姓该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躲避非法集资犯罪的“陷阱”,保住自己的血汗钱?

一比: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畸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二查:通过查询政府网站,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该公司就存在疑点。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问:对于陌生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向其他懂行的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问询,审慎决策,防止上当受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属于非法集资,除了以上的建议,老百姓还可以向政府金融办、公安、工商、工信、银监等部门咨询,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再作决定。如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公司或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经典案例(一)徐江表等八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3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江表在被告人余建锋及蒋希杰、王艺(均另案处理)三人牵线下,与浙江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都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以徐江表实际控制的浙江上虞力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设立“力合创投”平台,对外宣称P2P网贷系统。通过宣传、推介,该平台在20137月底至10月中下旬期间以19%50%不等的年息加奖励,并声称由浙江凯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徐江表系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凯锐公司)全额担保为名,向全国各地1200余人吸收资金5195万余元。被告人陶胜君、陈佳治、许燕春、宋文君、郑洁、徐铁城在明知该平台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徐江表及该平台进行非法吸收资金活动。其中,陶胜君、陈佳治为平台提供客服培训、运营、策划;对平台非吸活动资金进行管理;宋文君为平台发标制作借款合同标;郑洁在平台负责提现、到账审核及打款工作;徐铁城受徐江表指派担任力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融都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被告人徐江表将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平台投资人利息、奖励,部分用于凯锐公司经营,部分以高额利息借贷给其他企业及个人牟利。案发后,徐江表归还部分投资人1056余万元,其中881名中小投资人债权已结清,尚有331名投资人的本金3784万余元未归还。20131022日,徐江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3月至5月间,其他被告人亦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余建锋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被告人陶胜君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陈佳治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判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520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江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及拘役、罚金不等的刑罚。判决已生效。

十、经典案例(二)被告人陈怡、江杰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公司)于20077月注册成立,刘建卫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陈怡及谭睿(另案处理)于2010年初与刘建卫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陈怡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睿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工作。2010年初,陈怡与谭睿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向相关保险公司谎称系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630日,陈怡与刘建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睿控制。2012年。被告人陈怡还伙同被告人江杰以收购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公司)。

2010年2月至20137月间,被告人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和中海盛邦公司的名义与六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协议》,并在上海、浙江等地招聘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通过代理人或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34,534,762.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利用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53,274,456.33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3728日,陈怡、江杰将4,999.8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现金及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128日以集资诈骗罪终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