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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立体追责体系 “零容忍”严惩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admin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21-01-15 17:51:08于近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此次刑法修改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出台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呼应,实现了刑法与新证券法的顺利衔接,完善了顶层设计,扎牢制度笼子。”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吴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有利于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彰显了“零容忍”打击证券犯罪的坚定决心。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刑法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刑法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吴曼表示,全面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资本市场重大发展战略,注册制改革必然要求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与新证券法大幅提升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强化了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形成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力震慑。
把住“关键少数”源头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刑法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对此,吴曼认为,把住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源头,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少数”的刑事追责,将该类人员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净化上市公司治理环境和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督促“看门人”尽职履责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刑法修正案明确将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增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新证券法进一步严格对违规展业的保荐承销机构及责任人员追责、新增证券集体诉讼、引入‘先行赔付’等机制相配套,刑法修正案对投行保荐业务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吴曼向记者表示,在“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保荐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勤勉地履行“看门人”职责,切实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吴曼向记者表示,市场操纵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多具有隐蔽性和多变性的特征,刑法修正案贴近市场、与时俱进,将实践中一些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与证券法衔接,明确对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将对证券二级市场违法交易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刑法修正案是响应党中央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法治水平、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有力体现,对于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吴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