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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发布时间:2019-01-25 17:31:34来源:上海证券报
1月18日,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标志着交易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上交所同日还发布了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相关配套规则。上述《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在充分征求市场机构意见、进行业务试点的基础上推出,有助于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切实提高了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能力。
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大类。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可以转让。不过,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业务试点初期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试点另行通知。
《试点办法》对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进行了适当分层,按照从严至宽的准入标准分别为:凭证创设机构、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具体而言,凭证的创设机构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最高,具有创设信用保护凭证资格;合约的参与者为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合约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合约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不能与其他非合约核心交易商的投资者签订合约。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对凭证创设机构和核心交易商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均需向沪深交易所事前备案。据悉,现阶段已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等7家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批准,有望成为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的合约核心交易商。
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信用保护工具给标的债券或受保护参考实体提供信用保护,可购买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必须先持有标的债券。
“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采取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是为了防范炒作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上交所相关业务人士介绍。
信用保护工具覆盖的信用事件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类型。一旦发生信用事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结算,但涉及司法冻结等有权利瑕疵的债券和凭证不可用于结算。
试点初期,暂免收取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经手费,恢复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交易所债券市场已于2018年11月2日启动了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工作,支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2018年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首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已经落地,帮助民营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成功进行债券融资。
市场人士认为,交易所推出信用保护工具及相关业务规则,提供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优化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产品结构,实现信用风险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更好匹配,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较为完善的保护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