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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6 00:00:00(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募基金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通过并吸收入会,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可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开展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服务机构、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会员信息的变更应当通过协会网站中的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登录协会的会员管理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章程》,承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并说明情况。
理事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由秘书处向申请机构印发正式通知,并向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担任理事或监事的会员代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准则,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十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号召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在当届理事会期间支持协会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在当届理事会届满前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自律惩戒的;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当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人选可以担任会员代表,并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监事职务。提出变更申请的会员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的,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职务;选举未通过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担任监事的会员单位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责成该会员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会员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因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会员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会员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会员无正当理由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会议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取消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对于因上述(一)、(四)、(五)、(六)项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协会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的会员管理系统中办理会员资格终止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协会自行在会员管理系统中注销该会员账号。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退会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的会员管理系统中办理退回手续。
会员退会时,协会收回其会员牌匾、注销其在协会网站的账号,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日常联系。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根据《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会员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协会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类型及证券分支机构类型;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员代表、联络员;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送的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对其向协会报告的信息和在协会网站中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会员所报告、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操作,并视情节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行为给予批评警示或纪律惩戒。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及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行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奖励、惩戒会员或从业人员的,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奖励、惩戒意见,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会员或从业人员对所受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自律规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受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