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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制度
作者: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06 00:00:00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提高协会会员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强化会员创先争优的意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优秀经营机构,是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由评选小组根据评优指标对参选的会员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经理事会审议后评选出的代表广西证券期货行业先进性、标杆性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由评选小组统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四条 评选小组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会长担任。
评选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优秀经营机构评选的工作。
第五条 监督小组的组长由监事会监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监事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 根据行业分类评价原则,优秀经营机构按证券会员和期货会员分别评选。
第七条 参选优秀经营机构的会员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会满1年(含)以上的普通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
(三)在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行业标杆作用。
第八条 优秀证券经营机构按特定区域进行评选,特定区域根据会员单位数量、机构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特定区域包括:
(一)南宁市区。
(二)柳州、桂林市区。
(三)梧州、玉林、贺州、贵港、钦州、防城港、北海市区。
(四)其他地区。
第九条 优秀证券经营机构名额按特定区域内参选的证券会员单位数量的40%确定。
第十条 优秀期货经营机构的评选不分区域,名额按参选的期货会员单位数量的40%确定。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评优年度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参加当年的优秀经营机构评选: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自律惩戒措施的。
(三)各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优秀经营机构采取量化考核评分进行评价,基准分为100分,由参选会员单位、评选小组、监管部门分别按相应指标进行评分。各参选会员单位的总分为各方评分结果乘以相应权重(参选会员单位20%、评选小组60%、监管部门20%)后的总和。
第十三条 候选名单设最低分数线,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参选会员单位的总分在最低分数线以下的,不列入侯选名单。
第十四条 优秀经营机构的评价指标共九大类,具体如下:
(一)获奖情况,指参选会员单位获得行政机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作出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投保基金、投服中心的奖励。
(二)投资者保护和教育,主要包括参选会员单位在协会投教平台栏目举办有奖问答活动,自行举办专场投资者教育活动,定期举办常规投资者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协会及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等情况。
(三)社会责任,包括参选会员单位自行举办社会公益活动,配合或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开展践行社会责任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等情况。
(四)自律管理,包括协会是否接到参选会员单位的有效投诉、参选会员单位是否配合接受协会自律检查等情况。
(五)会员义务,包括参选会员单位是否定期报送经营数据或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是否足额缴纳会费等情况。
(六)支持协会工作,包括参选会员单位宣传推广协会投教平台,向协会会刊投稿,协助协会开展重点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班等情况。
(七)委员会(或同等内设机构)专项工作,包括参选会员单位是否牵头、参与委员会(或同等内设机构)专项工作,以委员会(或同等内设机构)名义策划、承办专项工作等情况。
(八)经营业绩,包括参选会员单位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排名情况。
(九)监管部门意见,指监管部门对参选会员单位在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信息安全、内部管理、信访投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一)至(三)项指标由参选会员单位自评,评选小组办公室审核;第(四)至(八)项指标由评选小组评分,第(九)项指标由监管部门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评价指标所属的评分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具体评分标准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评选小组办公室编制评选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二)申报、自评。会员单位按要求自愿进行参选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开展自评,自评加分项还须同时报送证明材料。
(三)初审、评价。评选小组办公室对参选会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材料经初审无异议后交由评选小组评分。同时,将参选的会员单位名单提交监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四)确定候选名单。根据当年最低分数线标准,按参选会员单位的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选取侯选名单。
(五)审议、公示。候选名单报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如有因投诉而被取消候选资格的,从候选名单以外的参选会员单位中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递补,并重新公示。
(六)申诉。公示期间,评选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到投诉或反对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或反对意见反馈至被投诉会员单位。被投诉会员单位应当自接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选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诉事项进行核实,如投诉情况属实,协会将取消其候选资格。如被投诉会员单位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评选。
(七)表彰。公示结束后,协会对获得年度优秀经营机构的会员单位进行公开表彰、给予奖励,并向该会员单位的公司总部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协会开展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开展优秀经营机构评选工作所需经费,从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