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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作者: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6 00:00:00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会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文件和《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一)会长单位:300,000/年。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5,000/年。

(三)理事、监事单位:12,000/年。

(四)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单位:7,000/

第三条  会费用途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主要用于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诚信建设、表彰行业先进、行业纠纷调解、提供会员服务、行业宣传推广、投资者教育等业务活动。

(二)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本条第(一)项内“提供会员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行业基础培训,赠阅内部刊物,定期统计公布相关业务数据,组织业务交流活动。上述基本服务项目不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本条第(一)项内“行业纠纷调解”是指受理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或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会费于同意入会的理事会决议印发之日起30日内缴纳,已入会的会员会费于每年630日前缴纳。

新入会的会员会费,按同意入会的理事会决议印发次月至当年年末的自然月份数乘以年会费的月平均数缴纳。

第六条 会员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交纳当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入会不超过三年(含)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为负数的,可向会员大会提交减缴申请当年的会费申请,减缴金额为申请当年该会员单位适用会费标准的50%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上一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含)以上无法正常经营的会员单位,可向会员大会提交免缴当年会费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减缴、免缴会费的程序

(一)符合减(免)缴会费条件的会员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3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减(免)缴会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经所属总公司出具意见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具体流程按协会当年印发的减免通知执行。

(二)每年年初60个工作日内,《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初审、会长办公会复审后,提交理事会征求意见。理事会对《申请表》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会员单位说明理由。

(三)理事会对《申请表》无异议的,提请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落实减(免)缴会费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每年申请减缴和免缴会费的会员单位数量,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会员单位数量的10%(含)以内。

第十一条 每家会员单位申请减缴或免缴会费的次数,在会员资格存续期间合计不得超过3次(含)。

第十二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减(免)缴会费申请表